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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紀學習教育】一文讀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發布日期: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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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公布,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該條例的第三次修訂,再次釋放出以嚴明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鮮明信號。

        條例為何再次修訂?此次修訂有哪些突出特點?將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起到什么作用?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紀處分條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黨的二十大后再次修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將黨章要求具體化為紀律規定的實際行動,也是實現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相銜接的生動體現。

        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首先體現在總則的幾處增寫中:

        在第二條指導思想中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

        在第三條總體要求中增寫“堅守初心使命”“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

        在第四條工作原則中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等內容;

        與此同時,在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等各項紀律的具體條款中,處處體現出對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章的貫徹落實——

        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處分規定,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

        落實黨章關于“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的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在組織紀律中增加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

        突出問題導向,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重點、難點問題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經過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嚴厲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絕、改頭換面等現象仍時有發生。

        對此,條例進一步增強了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處分規定的針對性。

        在群眾紀律中,完善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在工作紀律中,增寫隨意決策、機械執行,搞文山會海,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多處修改,彰顯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堅決態度。

        聚焦黨員在履職盡責、規范用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條例在工作紀律中增寫了多條處分規定,充實完善對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濫用問責等行為的處分條款。

        與此同時,條例還加大對有關干預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在工作紀律中增寫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或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為推動解決“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條例第一百三十條增寫一款,明確了對“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的處理處分規定。

        堅持與時俱進,在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基礎上完善紀律規范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這一規定的出臺,對于規范和制約權力運行,從源頭上防范廉政風險,促進領導干部家風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這一理念在條例中也有所體現。在廉潔紀律中,條例在規范領導干部本人不廉潔行為的同時,加強了對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

        ?以第一百零六條為例,條例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以及“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都作出了明確處分規定。

        與此同時,條例還完善了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以及領導干部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等的處分規定,釋放出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

        條例完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在廉潔紀律中增寫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充實對違規接待、濫發福利、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創建示范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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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問答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執紀執法貫通,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指的是什么?

        答: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留黨察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ú浚┘壖o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有哪些情形,可以免予黨紀處分?

        答:”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有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五)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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